话说财产保全
大家好!
我是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俊杰。
有这样一个案例:长沙某公司与湖南省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处理进程中,长沙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某法院申请对湖南省某公司采取冻结银行存款80140.7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当于人民币80140.75元其他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某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冻结了湖南省某公司80140.75元。开庭时,经某法院调解,原被告就欠款支付问题达成了一致。原告于2023年5月9日从法院领取了执行款项。
《孙子兵法·兵势篇》有这样一段话:凡战者,以正合,以奇胜,故善出奇者,无穷如天地,不竭如江河。后人据此提炼出“出奇制胜”这则成语。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或仲裁开始前后,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强制性保护措施。
在民事诉讼或仲裁中,原告或申请人最担心的两件事就是官司能否会赢和生效判决能否得以履行。被告或者被申请人在得知原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人提请仲裁后,就如打草惊蛇,被告或者被申请人就很有可能转移财产,导致原告胜诉或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得到支持后很难兑现。但如果在诉讼和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则出此奇招制胜的几率大大增多。
本律师谈谈在司法实践中涉及财产保全的如下几个要点:
1、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通常须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在本律师所承办的所有案件中,除非已进入执行阶段,本律师还没有碰到过人民法院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例;
2、在诉前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在诉讼保全时,申请人一般也应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一般要求申请人向保险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3、如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有些法院还要求申请人提供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证据材料;
4、申请人须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5、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和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6、在学术界,财产保全的作用有“便利执行说”、“权益担保说”和“临时救济说”等几种说法;
7、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8、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9、为了达到预期效果,申请人应尽量向人民法院提供被保全人的银行卡号、不动产登记信息、机动车辆登记信息等财产线索,有些法院会根据申请人的网络查控申请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但愿这种做法在人民法院能普遍推行。
这是本期节目的内容,谢谢大家收看。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