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7年09月21日
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部: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于2017年1月19日经八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律师事务所参照执行。
湖南省律师协会
2017年1月22日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2017年1月19日八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指导标准。
第二条 本收费指导标准适用于我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市场调节价范畴的律师服务收费。
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政府指导价范畴的律师服务收费,应按照湘发改价服〔2016〕129号通知执行。
第三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期间收费、风险收费等方式。
第四条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期间收费适用于在一定期限内,为单位或项目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收费(不包括具体诉讼、仲裁案件的代理);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五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一)以涉案争议标的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收费。此方式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仲裁案件,包括民商事、行政、非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 3000元—10000元
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 8%—6%
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 6%—4%
5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 4%—2%
2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 2%—1%
1亿元以上部分 1%—0.5%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在上述比例以上协商收费。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困难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上述比例降低30%的幅度以内适当收费,具体金额根据具体情况、支付方式等因素,结合本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上述标准为一审(或仲裁)案件收费标准。办理一审又代理二审或再审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另行收费;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请求)案件的,代理费按反诉、反请求标的额另行收费。
(三)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
(四)企业改制、投资并购、公司上市、参与破产程序(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收取费用)、股权转让、债券发行、建设项目招投标、PPP项目等专项法律服务,按照所涉及的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500万元以下部分为5%—4%;
2、5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为4%—3%;
3、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为3%—2%;
4、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为2%—1%;
5、1亿元以上部分为1%—0.5%。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参与特别困难的企业改制、破产,可在上述比例降低30%的幅度以内适当收费,具体金额根据具体情况、支付方式等因素,结合本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五)房地产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1% 收费。
第六条 计件收费标准
(一)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复议、行政听证案件,民事、经济案件,非公民申请国家赔偿案件,每件每个诉讼阶段基础收费3000元—20000元。
(二)为涉及财产关系的业务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1、婚姻、家庭、小额民间借贷等一般民事法律事务的代书、咨询,每件收费200元—2000元。
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提供资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咨询建议书,参加项目谈判,出具律师见证书等,每件基础收费3000元—20000元。
(三)上述业务中涉及疑难、复杂等特殊情况的,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可在收费标准以上、五倍以内协商收费。
第七条 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一般不低于标的额的10%,最高收费金额一般不高于标的额的50%。也可以采取先收取基本费用,再按结果另行收取风险部分费用。
第八条 计时收费标准
计时收费标准以律师工作时间为单位确定收费,具体计时方法、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在以下标准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执业3年以下的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不低于500元。
具有初级职称或者具有硕士学位或者执业3年以上、8年以下的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均不低于1000元。
具有中级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执业8年以上、15年以下的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均不低于1500元。
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执业15年以上的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均不低于2000元。
出差超过一天的,每天按8小时工作时间收费;赴工作地往返途中的时间按相应标准的50%计时收费。
第九条 期间收费标准
(一)担任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50,000元—500,000元/年。
(二)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200,000元—1,000,000元/年。
(三)担任中型企业法律顾问,100,000元—500,000元/年。
(四)担任小(微)型企业、非经营性单位法律顾问,30,000元—100,000元/年。
(五)担任家庭及个人法律顾问,20,000元--100,000元/年。
以上收费可在上述标准的60%—200%幅度内收取。具体数额根据委托单位的法律服务工作量、工作难度、营业状况、所需额外服务成本等因素,结合本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取律师服务费时,应当将以下主要因素作为考量依据: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及额外成本;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一条 律师服务费不包含服务项目需支出的行政、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翻译、公证、专家咨询论证等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也不包含律师为提供服务支出的差旅费用。
第十二条 本收费指导标准中的“以下”、“以内”均不包含本数,“以上”、“不低于”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收费指导标准自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
为规范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及《湖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收费标准。
第一条 本收费标准采取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按期间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
第二条 按期间收费适用于在一定期限内,为当事人或为专项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三条 计件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听证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每个诉讼(仲裁)阶段收费3000元至30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每个诉讼(仲裁)阶段收费3000元至50000元。
办理诉讼和仲裁执行、审判监督、发回重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听证、国家赔偿案件及其他法定程序案件,参照一个诉讼(仲裁)阶段的收费标准协商收费。办理反诉、仲裁反请求案件,可参照一个诉讼(仲裁)阶段的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一个诉讼阶段可以是案件一审阶段,也可以是二审阶段或其他诉讼阶段。重审如有一审和二审,可按两个诉讼阶段分别收费。上述诉讼阶段的划分可适用于本标准其他相关条款。
(二)办理刑事诉讼案件,侦查阶段每件收费3000元至200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3000元至30000元,审判阶段一审每件收费3000元至100000元,审判阶段二审每件收费3000元至100000元。案情复杂、案卷多于10本、涉及多罪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上浮。
办理刑事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发回重审、执行及刑事服刑犯人的申诉、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社区监管、财产没收等案件,参照一个诉讼阶段收费标准协商收费。
(三)审查、起草、修改合同及其他文件,提供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函、参与谈判事务和律师见证等,每件收费3000元至20000元。代书、咨询每件收费1000元至4000元。
(四)其他法律服务事项计件收费,可按最相近似原则参照上述标准协商确定。
(五)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可在上述收费标准以上3倍以内协商收费。办理极简法律事务且耗时较少的,可在上述收费标准以下浮协商收费。
第四条 计时收费标准
计时收费的单位时间为60分钟,共设定3档,各档次条件及收费标准为:
第一档: 每小时500元至800元,执业3年以下的律师可按该档次协商确定计时收费具体标准。
第二档: 每小时1000元至1500元,具有初级职称或者具有硕士学位或者执业3年以上、8年以下的律师可按该档次协商确定计时收费具体标准。
第三档: 每小时1500元至4000元,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执业8年以上的律师可按该档次协商确定计时收费具体标准。
承办律师为两人以上的可分别确定收费档次,承办律师应向委托人出具包含工作时长、服务内容及相关说明的清单。
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在上述标准上浮50%的范围内协商收费。
第五条 按期间收费标准
(一)担任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每年20000元至300000元。
(二)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每年200000元至1000000元。
(三)担任中型企业法律顾问,每年100000元至500000元。
(四)担任小(微)型企业、非经营性单位法律顾问,每年30000元至100000元。
(五)担任家庭及个人法律顾问,每年20000元至100000元。
以上收费可在上述标准的60%至200%幅度内收取,其具体数额可根据委托人的法律服务工作量、工作难度、所需服务成本及其他相关因素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专项法律顾问可以参考上述标准结合委托人的法律服务工作量、工作难度、所需服务成本及其他相关因素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一)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听证案件,以涉案争议标的额为基数,每件每个诉讼(仲裁)阶段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 3000元至10000元;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 6%至8%;
3.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 4%至6%;
4.5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2%至4%;
5.2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 1%至2%;
6.1亿元以上部分 0.5%至1%。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和仲裁执行、审判监督、发回重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听证、国家赔偿案件及其他法定程序案件,参照一个诉讼(仲裁)阶段的收费标准协商收费。办理反诉、仲裁反请求案件,可参照一个诉讼(仲裁)阶段的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即诉讼仲裁以外的法律事务),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500万元以下部分 5%至4%;
2.5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 4%至3%;
3.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 3%至2%;
4.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 2%至1%;
5.1亿元以上部分1%至0.5%。
(三)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和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可在上述标准上浮50%的范围内协商收费。
(四)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困难的企业、个人,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可以适当降低收费,具体金额根据具体情况、支付方式等因素,结合本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七条 风险代理适用范围、收费标准及相关要求
(一)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二)对本条第(一)款以外的法律事务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标的额不足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
2.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
3.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
4.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
5.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三)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约定风险代理采取先收取基本费用,当约定的目标或结果实现时,再按约定的固定金额,或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后续律师服务费的,各个环节收取的基本费用和风险费用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第三方收取的应由委托人承担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九条 办理涉及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
第十条 法律顾问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收费在合同、协议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本收费标准中的重大、疑难、复杂法律事务所包含的情形及本收费标准没有明确的其他事项,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意见的通知》《湖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湖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