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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诉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案
时间:2024-12-06 浏览次数: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2021)湘0182民初10032号

原告:张继承,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杰,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治国,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

原告张继承与被告张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继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治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继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12801.64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9月18日),并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9月19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后段利息;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一审阶段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原告于借款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在借款时,双方约定该笔借款的月利率为1%,被告应于2020年8月15日前一次性归还本息。如不能按时归还,被告应按照500元/天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和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被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原告偿还了借款本金5000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迄今为止,被告尚未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50000元和利息。为了追回借款本息,原告向法院起诉,并支付了律师代理费4000元。

被告张治国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原件、借记卡账户明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截图、委托代理协议、法律风险告知书及发票的证据。被告张治国未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提交证据。

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被告张治国向原告张继承借款。2019年12月7日,原告向被告张治国名下中国建设银行4367××××2414的账户转款100000元。2019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转账还款本金50000元。2020年7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款人张治国因广西三江县项目开展资金周转向张继承借款现金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月利息为壹%。借款在填写本借条时已于2019年12月7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收到借款本金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已还伍万元,还欠伍万元)并出具本借条,约定于2020年8月15日前一次性归还本息。如不能按时归还愿付违约金500元一天,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借款人:张治国借款人身份证号码:430124197805××××借款人地址:广西南宁市:188××××2222日期2020年7月16号出借人:张继承出借人身份证号码:430124197610××××出借人地址:湖南:188××××2188。”原告自述100000元本金中有15000元来源于原告信用卡套现后转贷给被告。

另查明,原告与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委派郭俊杰律师在原、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担任委托代理人,代理费为4000元。原告向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一、关于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被告张治国向原告借款,出具了本金100000元的借条,原告亦向被告转账支付了借款,故被告向原告初始借款金额为100000元。1、原告自述交付的本金中有15000元来源于其刷信用卡套现后再交付给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故原100000元本金中的15000元部分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未发生效力,被告张治国取得的该15000元应予以返还;2、对于剩余85000元本金,原告已实际交付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现被告张治国已逾期未还,已构成违约,故该85000元本金被告应当偿还。现被告张治国已于2019年12月26日偿还本金50000元,本院认定先偿还15000元无效合同部分,再偿还85000元有效合同部分,故被告张治国还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

二、关于利息。对15000元本金部分,因该部分借款合同无效,故对该部分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期内月利率为1%,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85000元本金在借期内本院支持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借期利息。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不能按时归还违约金500元一天,现原告自愿只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核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及逾期利息12776.56元(详见利息计算表)。

三、关于律师代理费。双方未明确在借条中约定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六十七、第六百七十四、第六百七十五、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治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张继承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及逾期利息12776.56元(已计算至2021年9月18日,后段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继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清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治国负担690元,由原告张继承负担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紫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熊 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利息计算表:

计息本金(元)

利息标准

计息期间

应付利息(元)

85000

月利率1%

2019.12.7-2019.12.26

50000

月利率1%

2019.12.27-2020.7.26

3813.7

50000

年利率15.4%

2020.8.16-2021.9.18

8396.16

合计

1277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