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 条
时间:2024-07-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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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借款人张三因需购置一辆汽车,特向出借人李四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为月息1分。如逾期偿还,则本借款人愿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误工费等费用,并自逾期之日起,本借款人愿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向出借人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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