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之劳动仲裁时效
大家晚上好!我是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郭俊杰。今天,我要谈的话题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之劳动仲裁时效”。
古希腊有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我国现行法律对这句话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诠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并规定了如遇仲裁时效中止、中断该如何处理,还规定了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起一年内提出。
有这样一个案例:张三于2019年5月13日在某公司因工受伤,被鉴定为工伤拾级伤残。公司按照1116元每月的标准向张三支付了2019年5月、6月的停工留薪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于2020年1月23日向张三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21年4月19日,张三以用人单位没有足额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待遇为由,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诉请用人单位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8111.5元、停工留薪待遇33190元。用人单位提出了此案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张三应在一年的仲裁时效内提起劳动仲裁,现张三超过了一年仲裁时效再提出申请,其仲裁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此案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后,办案机关均驳回了张三的请求。某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时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系劳动者因工伤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范畴,不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规则”、“用人单位提出了仲裁时效抗辩”为由认定张三的诉求不予支持。
2017年7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修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删除了原《规则》中仲裁机构对仲裁时效主动审查的规定,自此,劳动仲裁时效与人民法院诉讼程序中不主动审查诉讼时效保持了一致,从而让仲裁时效回到了当事人的抗辩权范围之内。由此我们得出结论: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同样不应当主动适用仲裁时效审查当事人的诉求。在上述案例中,因用人单位在一开始的劳动仲裁阶段就提出了劳动仲裁时效抗辩,所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和一、二审法院均必须要对仲裁时效进行审查,这也是用人单位之所以胜诉的关键所在。
“术业有专攻”,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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