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俊杰律师谈交通事故处理
大家新年好!
我是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郭俊杰。今天,我要谈的话题是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
有这样一个案例:2022年5月20日17时13分许,李四在驾驶自己名下的一辆小型客车沿S539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路段时,遇到由南向北横过人行横道的原告。因李四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慢行,致使小车与行人在上述地点发生碰撞,造成小车受损和张三受伤的交通事故。2022年5月21日,某警察大队作出了李四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李四在某保险公司为肇事轿车投保了保险期间自2021年10月23日至2022年10月22日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20万元限额的第三者责任机动车商业保险。在事故发生时,李四具有驾驶C1车型的资质。在事发时,该车具有非营运上路行驶资质。张三受伤后,先后在某甲医院和某乙医院治疗,住院49天,支付门诊医疗费891.6元、住院医疗费18664.26元、西药费270.8元、司法鉴定费2300元。某甲医院西医于2022年7月8日作出了原告右内踝和右腓骨骨折、右小腿及右足软组织损伤的《疾病诊断证明》。2022年9月13日,某司法鉴定所作出了“被鉴定人张三右胫腓骨远端骨骺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后期医疗费陆仟元或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伤后护理期120日,营养期120日”的长某司鉴所【2022】临鉴字第某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某保险公司垫付了一万八千元医疗费。2022年9月28日,张三向某法院起诉,要求李四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张三医疗费、司法鉴定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66071.98元,并要求李四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张三在起诉时,提供了原被告身份证明、《交通事故损失明细表》和五组证据。
张三交通事故损失明细表
项目 | 损失项目 | 损失金额(元) | ||
01 | 医疗费 | 门诊医疗费 | 6+50+177.6+6+600+24+4+24=891.6 | 25826.66 |
住院医疗费 | 18664.26 | |||
西药费 | 188+82.8=270.8 | |||
后期治疗费 | 6000 | |||
02 | 司法鉴定费 | 2300 | ||
03 | 护理费 | 120×(79428÷365)=26113.32 | ||
04 | 交通费 | 1200 | ||
05 | 住院伙食补助 | 49×100=4900 | ||
06 | 营养费 | 120×50=6000 | ||
07 | 残疾赔偿金 | 20×44866×10%=89732 | ||
08 | 精神抚慰金 | 10000 | ||
注: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66071.98元。
提供者:张三
提供日期:2022-09-28
张三诉李四、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证据目录
组 | 序号 | 证据名称 | 份数 | 原/复件 | 页码 | 证明目的 |
一 | 01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1 | 复印件 | P1 | 李四于2022年5月20日17时13分许驾驶车牌号为湘某某某的小型客车行驶至某路段时将张三撞伤,李四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张三在该事故中无责。 |
二 | 0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电子保单 | 1 | 复印件 | P2 | 李四为轿车湘某某某投保了保险期间自2021年10月23日至2022年10月22日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 |
03 | 机动车商业保险电子保单 | 1 | 复印件 | P3 | ||
三 | 04 |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 1 | 复印件 | P4 | 在事故发生时,李四具有驾驶C1车型的资质。 |
四 | 05 | 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 1 | 复印件 | P5 | 轿车湘某某某的所有人为李四,该车具有非营运上路行驶资质。 |
五 | 06 | 某甲医院普放报告单 | 1 | 复印件 | P6 | 张三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致右胫腓骨远端骨骺骨折,先后在某甲医院和某乙医院治疗,住院49天,支付门诊医疗费891.6元,、住院医疗费18664.26元、西药费270.8元、司法鉴定费2300元,并被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其后期医疗费为6000元,伤后护理期120日,营养期120日。 |
07 | 某甲医院彩超报告单 | 1 | 复印件 | P7 | ||
08 | 某甲医院心电图报告单 | 1 | 复印件 | P8 | ||
09 | 某甲医院放射科普放报告单 | 1 | 复印件 | P9 | ||
10 | 某乙医院CT检查报告单 | 1 | 复印件 | P10 | ||
11 | 某甲医院门诊病历 | 1 | 复印件 | P11 | ||
12 | 某甲医院住院病案 | 1 | 复印件 | P12-P22 | ||
13 | 某甲医院疾病证明书 | 1 | 复印件 | P23
| ||
14 | 湖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 | 8 | 复印件 | P24-P27 | ||
15 | 湖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 | 1 | 复印件 | P28 | ||
16 | 某甲医院病人费用清单 | 1 | 复印件 | P29-P31 | ||
17 | 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 | 3 | 复印件 | P32-P34 | ||
18 | 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费票据 | 1 | 复印件 | P35 | ||
19 | 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 1 | 复印件 | P36-P42 |
此致
湖南省某法院
证据提供者:张三
证据提供日期:2022-09-28
在一审开庭审理后,某法院认为:张三提交的2022年9月23日、24日的270.8元药费票据因没有提交医院处方且发生在司法鉴定后,本法院不予采信;张三住院期间和出院后每日护理费的标准分别参照湖南省2021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79428元/年和50333元/年计算;张三的交通费酌情认定980元;其他费用采用了张三所提损失金额。一审法院认定张三的损失金额总计160133.46元。
有人不禁会问,为何在提起诉讼时为何没有误工费一项。本律师认为:张三系初中在校未成年学生,在实践中尚未有误工损失。
还有人会问,提起这些损失的依据是什么呢。本律师认为:原告起诉,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张三提供的五组共计一十九份证据就是起诉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就是张三起诉的法律依据;另外,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司法厅、银保监局联合制定并定于2022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可谓是在司法实践中的一盏明灯,照亮了原告维权之路。
“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这是这期节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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