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独家委托出售,买方“跳单”也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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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郭俊杰。今天,我要谈的话题是非独家委托出售,买方“跳单”也不构成违约。
有这样一个案例: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甲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某房产顾问公司带陶甲之妻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甲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甲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甲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甲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甲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甲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甲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甲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38万元。中原公司以陶甲“跳单”为由一纸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原公司与陶甲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2.4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甲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陶甲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作为了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之一。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明确规定了“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经查证,迄今为止,本指导案例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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